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六条 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八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审核;
(三)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室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发展计划处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于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
(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使用A4纸打印)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和三项经费预算表;
(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
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以函审方式进行验收的,在综合验收组成员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属需要复议的范畴。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签发《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