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市委发[2005]45号)以及“建设创业型城市”的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依据《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1年8月3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兰州市科学技术局主管全市民营科技工作;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兰州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第二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省、市政府及市科技局有关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认定范围:凡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
第四条 认定条件: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布局、产业政策;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及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投入应占企业年收入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 认定程序:
1、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明文件;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7)企业技术成果获奖、专利证明文件;
(8)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4、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其认定申请表,视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考核、复查一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不再享受省、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1、经复查不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2、不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3、有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歇业等应在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
第八条 积极落实全市 “十一五”非公有制经济规划提出的民营科技发展任务,采取“联系重点、带动一般”的思路,建立重点民营科技企业联系制度,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100户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 , 市级科技计划中,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经费不低于年度三项经费的 30% 。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协调申报国家及省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上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向金融机构积极推荐具有良好前景的民营科技企业项目,对金融部门支持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市科技局从科技三项费中给予一定的贴息或补贴。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兰州十佳民营科技企业”和“兰州十佳民营科技企业家”(简称民营科技“双十佳”)评选活动。该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评为“双十佳”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市政府授牌,并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扶持。
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对申请专利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建立技术标准服务网络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标准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把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协调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 不断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四条 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把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三、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 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
第十六条 兰州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全市民营科技的日常管理工作,它是在市科技局领导下,为促进全市民营科技工作而专门设立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加强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帮助、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全市科技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项目申报、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掌握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民营科技企业要主动地向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下列对象在全市科技活动及市级科技计划中将不予考虑。
1、此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规定执行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2、未经市级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3、未按时参加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复核和复核不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
4、不及时提供相关科技统计报表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由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