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 日期:2008-3-26 14:43:49 作者: 出处: 点击次数: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从新时期科技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原《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部领导同意,制定了《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 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 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 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原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6357号文发布的《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国办发[2006]34号),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县(市)和县(市)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科技进步法》,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科技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

现将《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

县(市)是我国功能相对完备的国民经济基本单元,对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县(市)和县(市)科技进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科技进步法》,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加强科技兴县(市)工作意义重大

1.科技兴县(市)工作成效显著。

1992年以来,科技兴县(市)工作作为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和“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两项核心工作,形成了一套从工作环境建设到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这一套工作体系已经成为把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成为加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技兴县(市)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地发挥了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了县(市)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县(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县(市)科技工作氛围,各级党委政府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县(市)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积极性得到了明显提高。以“十五”末期为例,县(市)科技投入增长了27.35%。科技产出也有很大的增长,科技活动明显增加;提升了县(市)科技能力,县(市)科技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健全,2004年全国共有1879个县(市)设立了独立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各类科技人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形成了学科技、用科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多年的实践表明,“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是全面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有效“抓手”,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保证,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采取省内初审,国家复核的工作方式,确保了考核工作的科学性;“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是引导全国各种类型市(县、区)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保证了示范市(县、区)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是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到位,积极配合,形成了高效的工作机制;将一般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是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有效方法,工作推动中,兼顾不同地区的差异,采用了不同的考核和管理办法,调动了广大县(市)参与的积极性。

2.科技兴县(市)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局阶段。县(市)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县市科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县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难点,同时县市科技进步是国家科技进步的薄弱环节。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县市是关键。“十一五”期间科技兴县(市)工作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以推进县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和“五个统筹”为目标,实现县市科技工作的新跃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以建设创新型县(市)为目标,以实施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为抓手,以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为重点,提升县(市)的科技进步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县(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分级管理,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要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使科技兴县(市)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2.质量优先,动态管理。

在科技兴县(市)的各项工作中,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各类考核评价指标,保证考核评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动态调整,确保质量。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鼓励各县(市)立足比较优势,积极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各具特色的科技兴县(市)工作典型、思路和模式。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科技兴县(市)工作,要在统一规划、做好宏观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县(市)政府是科技兴县(市)的工作主体,要从立法、行政、组织等工作角度为科技兴县(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加强科技兴县(市)工作。

三、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通过推进全国科技兴县(市)工作,使县(市)科技环境有明显改善,县(市)科技管理能力有显著提高,县(市)科技投入明显增加,县(市)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平台建设有重要进展,县(市)科技进步的水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有大幅度提升,县(市)科技工作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科技工作中的显示度不断加强,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稳步提升;示范市(县、区)的特色日趋鲜明,整体素质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提高;培养一批党政和科技管理人才队伍,为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和县(市)科技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五年的努力,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县、区比例明显提高。按照国家东、中、西部发展的实际要求,“十一五”末,东部地区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县、区比例要增加20%以上,中、西部地区要增加15%10%以上;通过动态管理,“十一五”末,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数量达到200个左右;全国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提高0.2-0.5个百分点;全国85%以上的县(市)科技管理机构健全并正常运行,98%以上的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能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并辐射和带动其他县(市)。

(二)重点任务。

1.以提高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为目标,推动县(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县(市)科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使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以提高科技进步对工业、农业的贡献率为核心,重点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及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利用科技实现富民强县(市)。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整体效益,增强科技在公共安全、生活、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口健康和生活质量等社会事业方面的作用,推进县(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和谐发展。

2.以强化县(市)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为目标,营造良好的科技工作环境。

以落实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责任制目标为核心,重点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科技意识,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科技兴县(市)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强化党政相关部门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抓科技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环境。发挥县(市)级人大、政协对科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作用,保障县(市)科技进步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3.以增强县(市)科技自身工作能力为目标,构建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平台。

以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重点抓好县(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加大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适合区域发展的高新技术人才、项目数据库,组建由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家信息数据库,完善县(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类新型科技服务模式。

4.以提高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科普和多层次培训工作。

以提高县(市)党政领导科技文化素质为核心,重点抓好县(市)党政领导现代科技知识和科技意识培训工作。科技部不定期举办面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先进县(市)领导干部的研讨与培训班,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县(市)党政领导和科技部门领导的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大力开展科技工作,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管理人才、工人技能和农民实用技术等培训力度,深入组织开展专家企业行(农村行)活动,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科技素质和劳动技能。

5.以建设创新型县(市)为目标,促进县(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强化技术集成创新和技术推广,加强新型县域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扶持企业研发机构,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所等建设。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制定鼓励创新的税收、财政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县(市)科技主要部门要加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县(市)机制创新,管理创新。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为企业牵线搭桥,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成果与企业嫁接,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兴县(市)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资金到位。各县(市)要建立科技兴县(市)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局领导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科技兴县(市)工作,推进本县(市)科技进步。

2.强化考核,示范带动。

不断完善和规范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评价数据检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和规范,成为指导和衡量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的权威标准。科技部将继续开展两年一度的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并继续开展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遴选和建设工作。国家将根据不同类型示范市(县、区)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通过建设和完善,示范市(县、区)要为同类地区提供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研究提炼、推广示范市(县、区)建设的工作经验,开展不同类型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中的共性和深层次问题研讨活动,开展县(市)间科技进步的互动共进行动,增强示范市(县、区)对全国县(市)科技工作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整合资源,增加投入。

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对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向县(市)延伸。支撑、863、火炬、星火等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及各类科技产业基地等创建项目,优先支持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县、区。凡申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试点县的,必须通过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对进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的给予倾斜支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要集成各类科技计划和资源,充分发挥面向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的作用,合力推进地方科技进步和科技兴县(市)。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科技兴县(市)工作。县(市)要认真研究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增强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功能的有效方式。鼓励县(市)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

4.完善政策,营造环境。

要把科技工作纳入法制与政策轨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科技工作的监督,重大科技工作应列为政务检查的范围;科技管理部门要注重监督、检查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进步状况,并会同人大、政协,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查研究等方式,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中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积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推动科技进步考核等工作的开展,继续推进“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计划,进一步拓展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政策的实施。科技兴县(市)工作要与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等有机结合,加大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工作的推动力度。大力加强和推动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制定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要扩大对县域科技进步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及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宣传。

5.创新机制,加强管理。

各地区要把科技兴县(市)工作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要相互联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推动的局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科技兴县(市)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继续设立科技兴县(市)工作管理奖,对科技兴县(市)工作较为优秀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并将结合科技兴县(市)工作实际,加强重点课题研究,特别是县(市)科技进步态势分析与政策研究,整体提升科技进步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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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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